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索引号 | 11440300MB2C99578A/2019-00503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成文日期 | |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10:48 |
| 关键词 | 废止日期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2 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 (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 29 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 29 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 2018 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 5 月 28 日